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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创建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试行办法
字体:【 】   作者:中共文山州委老干部局  来源:中共文山州委老干部网  发布时间:2018-03-13   阅读次数:

 文老发﹝2016﹞11号

 

文山州创建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和《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39号)、云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创建老年大学省级示范校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老发〔2013〕5号)以及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大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办发﹝2013﹞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全州老年大学示范性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学习需求,提高老年人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身体健康素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目标,坚持“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办学方针和“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把老年大学建成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强阵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条 示范校的评选范围是文山州八县(市)老年大学。

第四条 示范校应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较好的办学条件、完善的管理措施和良好的办学效果,能够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示范校的建设应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及办学条件的可能,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当,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示范校应在学员党员中成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充分发挥老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作用。党组织要按照县(市)党委和学校的要求,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提升党员党性修养,发挥老年党员特有优势,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校应纳入参照公务员法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学校规格应与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内设机构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日常行政后勤、教学教务、学员管理和学术研究等任务,有正式编制和干部配备。

第七条 示范校应有一个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富有开拓精神,坚强有力的校领导班子和一个具备较高威望和人格魅力的校长;有适应办学需要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较完整的学校档案。

第八条 示范校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和教学实习、活动场所,有必要的教学和办公设备;有满足远程教学所需的电教设备;示范校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教育事业经费有稳定来源,保证教学需要,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示范校应有较高水平和较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按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授课,注重因需施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设立教师资源库,保证足够的师资力量。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老同志参与学校服务管理。

第十条 示范校需有工作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有较稳定的专业设置,各专业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适用的教材;开设时事政治课或不定期举办时事政治报告,把政治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贯穿于办学全过程;有健全的学员管理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办学和教学理论研究,有教研组织机构或人员,并开展有效的教研活动,每年有教学心得或理论研究文章。

第十一条 示范校应有较显著的办学效益。学校成立正能量活动领导小组,有老年人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不断创新和丰富活动载体,引导学员多关注主流、多顾全大局、多发挥正能量。学员在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等方面普遍得到改善或提高,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效果显著。以第一课堂为基础,积极组织学员开展第二课堂、第三课堂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广泛而积极的社会效益。有本校编印的报刊、简报等读物。

第三章 评估办法

第十二条 示范校的评估在州委老干部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州老年大学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各县(市)委老干部局负责本地区示范校的初审和向州委老干部局申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凡申报州级示范校的,先由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对照《文山州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评估标准》打出自评分,填报申报表,经县(市)委老干部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行文上报州委老干部局。州委老干部局根据申报情况,由州老年大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州委老干部局审批后,确定授予“文山州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工作情况和自评报告; 

2.申报表; 

3.县(市)委老干部局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示范校称号授予时间为两年,两年届满重新评审。州委老干部局每年可采取随机单项抽查的形式,对获得州级示范校称号的老年大学进行检查。已获州级示范校称号的老年大学如得不到巩固和发展,将不再保留州级示范校称号。示范校的申报可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六条  示范校的申报可以越级进行,县(市)老年大学也可直接申报省级示范校。

第十七条   达到州级示范校创建标准的,由中共文山州委老干部局授予“文山州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匾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文山州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评估标准

 

 

文山州老年大学州级示范校评估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