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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节选)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6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文山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迫切需要,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息息相关。州委、州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经过努力,全州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殡葬改革宣传效果进一步显现,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火葬区火化率由2005年的5.6%提高到2015年的22.5%。但是,全州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殡葬改革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主要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科学精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提高火葬区的火化率和公墓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和简化殡葬流程和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到2016年末,全州火葬区内火化率达30%以上,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21%;统筹规划全州殡仪馆建设,力争2016年每个县(市)都建有殡仪馆或具备火化条件,基本实现火葬设施覆盖全州的目标;从2016年起到2020年,全州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和人口密集、耕地较少、生态脆弱的乡镇均建有公益性公墓,各县(市)都建有经营性骨灰公墓;到2020年,全州火化区火化率达100%,骨灰入公墓集中安葬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35%;到2020年,“三沿五区” (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l00%。

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清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稳步推进以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每新建一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州财政按每个给予补助40万元。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墓穴;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市场定价、自愿选择、政府监督。

(二)实现阳光殡葬。全州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的“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末,全州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逐步实现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把推进绿色殡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资、奖励、补助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建设绿色殡葬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法,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部门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组织党员、干部签署志愿承诺书等形式,带头执行绿色节地生态葬法。从2016年起,新建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葬墓穴不得低于35%的比例,已建成的公墓应加快改造步伐,确保达到该比例。

(四)落实法治殡葬。各县(市)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在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上,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实行火葬区,火葬区的划定精确到乡镇、村。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划定为推行火葬区,由当地政府根据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逐步实行火葬。火葬区的具体划定和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各县(市)要将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三沿五区”为重点,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通过整体搬迁、平毁深埋、绿化掩盖等方式,全面治理“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并对迁移或平毁后的墓基及时绿化或恢复耕地,对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墓区,各县(市)要与乡镇、村(居)委会逐级签订绿化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责任,确保到2020年“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l00%,做到见树不见墓、无非法公墓。占用耕地、林地和实行火化区的“活人墓”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于2017年底前拆除。严禁在火化区和国、省道公路主干道周边视线内生产和销售棺木、墓碑、墓体石材等土葬品,已形成的生产销售点在2017年底前清除。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文山州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加强丧事管理,国家公职人员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丧者原所在单位备案)。

(五)实施惠民殡葬。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贴措施,自发文之日起,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国家公职人员范围由各县市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法的,实行火化区的一般群众给予4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给予5000元补助。推行火化区的一般群众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补助费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州级财政每人补助500元。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以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在省、州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供给的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惠民殡葬项目,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六)弘扬人文殡葬。各县(市)要深刻理解殡葬文化的发展历史和人文内涵,弘扬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优秀殡葬文化,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形成科学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推进文明治丧,实行县以上城区集中管理,逐步推行庄重节约治丧方式,摈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治丧违纪违法行为。要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的方式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