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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州直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相关事宜的规定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04   阅读次数:

                                (文办发〔2016〕56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我省地厅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请示〉的通知》(云办发〔2004〕13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副厅级以上干部逝世报道工作的通知》(云厅字〔2011〕13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组通〔2003〕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结合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丧事办理的原则

(一)严肃规范、节约从简。

(二)严禁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三)支持和尊重逝者生前从简遗愿以及家属从简办理的要求。

二、管理范围

州直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含享受待遇)退休干部。

三、丧事的办理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由逝者生前单位(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干部由接管部门或重新组建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协助家属、亲友办理,遗体告别活动由逝者生前单位(管理单位)主持。

(一)丧事报告

1.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家属在第一时间向生前单位(管理单位)报告,生前单位(管理单位)接到离退休干部逝世报告后,要及时前往看望慰问其家属,商定丧事办理事宜。

(1)副厅级实职以上离退休干部、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逝世后,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及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部局报告。

(2)提高享受副厅级“单项待遇”“双项待遇”“三项待遇”和副司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处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逝世后,向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部局报告。

(3)科级以下离休干部逝世后,向州委老干部局报告。

2.发布讣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讣告由生前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撰写,内容主要包括:逝者的姓名、职务(享受待遇)和职称,逝世的原因、时间、地点、所享年龄以及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并分别向报告单位和逝者生前单位(管理单位)报送。

(二)丧事办理

1.举行告别活动要求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为了表达对逝者的缅怀,可由生前单位(管理单位)根据逝者生前遗愿或家属从简要求,举行简朴的遗体告别活动。

2.参加告别活动、敬献花圈要求

(1)副厅级实职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各一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参加告别活动,并以机关名义敬献花圈;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部局领导参加告别活动并以单位名义敬献花圈。

(2)提高享受副厅级“单项待遇”“双项待遇”“三项待遇”和副司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及处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逝世后,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部局领导参加告别活动并以单位名义敬献花圈。

(3)科级以下离休干部逝世后,州委老干部局参加遗体告别活动并敬献花圈。

3.生平撰写要求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生平由其生前所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逝者生前有遗嘱或逝世后家属明确提出不作生平总结的,应尊重本人或家属意愿。撰写离退休干部生平要客观真实,文字一般不超过2000字。内容主要包括:介绍逝者的自然情况、逝世情况、工作简历;概述主要工作业绩;综合评价。

4.生平、讣告的审核程序及报道要求

离退休干部的生平、讣告经审核盖章后使用和报道。

(1)审核程序。副厅级实职以上离退休干部的生平、讣告,由州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其他离退休干部的生平、讣告,由其生前单位(管理单位)审核盖章。

(2)报道要求。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和正厅级实职(含巡视员)的离退休干部逝世讣告免费在《文山日报》一版右下角刊登;副厅级实职离退休干部逝世讣告免费在《文山日报》二版右下角刊登,文字控制在100字左右。其他离退休干部逝世不在报刊上刊登讣告。

5.覆盖党旗要求

离退休干部党员去世后,按照逝者遗愿或家属申请,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所覆盖的党旗为五号(长三尺,宽二尺)红绸党旗〕。

6.其他要求

(1)易地安置在省内各地区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遗体告别活动由逝者生前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并商接收安置单位协助办理。逝世看望、逝世报道、送花圈、参加遗体告别活动按本规定办理。

易地安置在省外各地区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其遗体就地火化。遗体告别活动由逝者生前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并商接收安置单位协助办理。相关部门按本规定委托逝者生前单位(管理单位)送花圈,原则上不组织人员赴逝世地参加遗体告别活动。

(2)在文山担任过副厅实职以上职务的干部逝世后(指居住在省内州外的),州委安排一名现职州级领导参加遗体告别活动并送花圈。

(3)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不按政策规定进行火化和入公墓安葬或其他生态安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贴。逝者丧葬费、抚恤金和已故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补助费由逝者生前单位(管理单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发放。

(4)处级(含享受待遇)及以下退休干部逝世后,生前单位(管理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部局关于文山州州直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相关事宜的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9〕27号)不再执行。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