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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朋友圈不是发泄私愤之地 小心触犯法律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2   阅读次数:

 

最近,网络平台出现一些发布侮辱执法人员的信息,他们要么为了博取关注,要么在被处罚后为了发泄私愤,在朋友圈发布侮辱言论。《以案释法》关注我们的微信朋友圈言论。

 

对违规被处罚不满 朋友圈民侮辱议论被行政拘留

10月15日下午三点,文山州富宁县田蓬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田蓬加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曾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龙某,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法对曾某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龙某看到丈夫被罚款,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没有考虑后果就拍了两张现场照片配上了侮辱民警的文字,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很快龙某发布的内容就在富宁县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传开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龙某被富宁县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富宁县公安局木央派出所副所长瞿之勇提醒:如果对公安机关执法不满,可以向110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投诉,切勿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在社交网络恶意侮辱挑衅执法人员,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6月13日,文山的赖某驾驶一辆农村客运车占道停车,执勤交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赖某违法停车的行为处以罚款150元,扣除3分的处罚。赖某因不满交警执法,随后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内先后发了四条辱骂执法交警的信息,并配发了执法人员的照片。消息经多人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赖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律师说法:只要对公民的名誉、形象、声誉造成影响就是违法

有些人可能认为,微信朋友圈是我的自留地,能看到的只有自己的朋友而已,我并没有大范围传播,为什么会触犯法律呢?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加乾介绍,首先不管在任何场所都不能辱骂、侮辱、诽谤他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只要有其他人能看到听到,这就算公开场合,并且网络的传播速度特别快,传播量也是发布者无法控制的。

“法律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浏览的次数超过5千次,被转发超过5百次,其中达到一项,并且辱骂的环节比较严重,会构成犯罪。“韩加乾说。如果辱骂、侮辱、诽谤的是公职人员,那么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公职人员所代表的执法形象、规定和机构,甚至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法律政策,这样一来,过嘴瘾的后果就严重了,韩加乾表示。

 

同样,在朋友圈里辱骂普通公民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不构成犯罪,只要对公民的名誉 形象 声誉造成影响,辱骂者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治安方面的处罚。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职员离职后,对原单位十分不满,在公司论坛上发帖对前同事进行人身攻击,还数落了单位的待遇和管理,这个帖子被很多人看到。随后,公司把这名离职职员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处职员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转发他人的辱骂、侮辱、诽谤帖子也会构成犯罪,一定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