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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待遇的基本内容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26   阅读次数:

        在老干部待遇中,生活待遇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是保证老干部安度晚年的基础。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原则的具体规定。
        一是离休干部原工资照发,工资待遇按同级在职干部享受。
        二是按参加工作时间增发1—2月的生活补贴(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发给)。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金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金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金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④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三是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行医药费实报实销。
        四是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经审核批准,可提高享受有关待遇。
        五是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票。
        六是按规定享受特需费、公用经费、交通费、自雇费、高龄补贴、护理费、陪护费等专项经费。
    2、离休干部专项经费的具体标准。
        ①特需费(2004年1月起执行的标准):每人每年为500元,可发320元给本人作保健补助,其余180元由老干部局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跨年度使用。
        ②公用经费(2001年1月起执行的标准):
        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为700元/人.年。
        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为600元/人.年。
        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为500元/人.年。
        根据我州实际,1995年7月10日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委老干部局联发《关于发放离休干部就地休养补助费的通知》(文老联发[1995]9号)规定:从1995年起,按离休干部本人公用经费标准的60%给予就地休养补助,以后不再组织老干部外出参观、疗养。40%由原单位掌握,用于老干部的学习和就地活动费用,不准挪为它用。
        ③交通费(2001年1月起执行的标准):
        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老红军、老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为70元/人.月。
        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为60元/人.月。
        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初职离休干部为50元/人.月。
        ④自雇费和护理费(原高龄补贴)(2001年1月起执行的标准):
        自雇费。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离退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可享受自雇费,标准为120元/人.月。
        护理费(原高龄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
        年满70岁周岁,护理费(原高龄补贴)为200元;
        年满80周岁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其中: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文组联发[2008]1号)
        ⑤护理费(原瘫痪护理费):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行文报州委老干部局审批(需附上医院出具证明),转由财政按每月600元标准,拨付其护理费。
        ⑥陪护费(从2002年7月起执行的标准):
        对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医院出具证明(病危通知书),报州委老干部局审批,转由财政按每天20元标准拨付到位。
        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同时享受自雇费、高龄补贴和陪护费。
        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云组通[2008]4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在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6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的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500元。
        享受以上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属于鳏寡孤独者或其配偶属于因公死亡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可以合并计算。
        3、“三个机制”的建立。
        (1)离休费保障机制
        一是行政机关和由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分供养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其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予以保证。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所在单位确实收不抵支、连续3个月发不出工资、无力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妥善解决已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对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接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州属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州财政参照州级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管理办理承担相关费用;凡是国家和省现有统一规定的离休费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保证足额发放。
        (2)医疗费保障机制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批复》文政发[2002]8号),我州从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医疗实行州县级统筹,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①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②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包括省下放地方管理的平远、稼依、金坝华侨农(林)场和清水江林场离休干部,与当地企业离休干部同等对待,其医药费由单位按所在地的规定向当地医保心缴纳医疗统筹费,通过参加当地医疗保障统筹予以保证。
        ③特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法全额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医保中心提出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同级财政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报请上级财政帮助解决。
        (3)财政支持机制
        ①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②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
        ③建立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办法。
        ④严格管理,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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