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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专项经费政策(一)
字体:【 】   作者:wrh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0   阅读次数:

一、特需费
问:特需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开支原则仍应坚持云组发〔1983〕47号文件规定的开支原则,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少部分用于必要的活动开支,但不得用于旅游,不得平均发给个人。
云老发〔1984〕第13号
问:怎样界定“特殊困难”?
答:属于以下一些情况,可视为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除了可从福利费中补助外,还可从特需费中予以适当补助:(1)离休干部年老体弱多病需购医生处方中的自费药品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长期住院治疗或经组织同意外出治病,开支较大而造成困难者;(2)离休干部工资偏低或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者;(3)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因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4)因某些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者;(5)为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
问:特需费能否用于开支集体活动费用?
答:离休干部进行集体活动筹办集体福利,凡属于行政经费和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应在行政经费和福利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和福利费项目内不能开支的必要活动经费,可从特需费中开支,但是应控制在150元的20%以内。
云老发〔1984〕第13号
问:从2002年1月起特需经费调整为多少?
答: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云组通〔2002〕50号
问:从2004年1月起特需经费发给个人多少?
答:从2004年1月起,现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发给个人的保健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掌握使用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180元,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云老通〔2004〕7号

二.公用经费
问: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1、省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应与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一样编列预算。为了保证组织离休干部考察、健康休养和开展必要的活动,省级党政机关应从公用经费中核给一定金额的经费。所核给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2、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参照行政机关核定的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规定。
3、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问题。在我省直属部门和各地州市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均应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给接受安置单位拨付公用经费,由接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我省安置在外省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接受地区的标准由原单位拨付。外省安置在我省的,由接受单位和安置单位双方商定,标准参照我省的规定实行。
云老发〔1988〕第19号
问:现行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
答:(1)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600元/人年调整为700元/人年。
(2)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500元/人年调整为600元/人年。
(3)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400元/人年调整为500元/人年。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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