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组通﹝2016﹞22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退休干部生活和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文山州委组织部 中共文山州委老干部局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6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
部分退休干部生活和医疗补助
标准的通知
(云组通〔2016〕41号)
根据2016年3月30日中共云南省委专题会议纪要 (11)的精神,决定对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的生活和医疗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中组发〔2002〕13号文件和我省“8.13”意见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
二、调整内容
(一)建立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助正常调整机制。
1、对符合调整范围人员的生活补助,按现行补助标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予以调整。此次调整不影响今后国家对退休干部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性调整。
2、调整机制建立后,依据我省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由省委老干部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比例和兑现时间,拟定调整生活补助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调整提高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的医疗补助标准。
对符合调整范围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补助 20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补助对象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照顾水平给予补助;已按规定享受当地医疗照顾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掌握,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照顾政策。
三、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建立调整机制后,增加的生活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
(二)调整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每人每年2000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维持现行由医保基金补助的经费渠道不变;调整提高的10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解决,每年由同级财政将所需经费统一拨付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补贴对象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三)中央在滇单位可参照执行。因经费渠道不同,中央在滇单位,调整机制建立后所增加的生活补助经费和调整提高的1000元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补助,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