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组通﹝2017﹞9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6﹞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山州委组织部 中共文山州委老干部局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4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
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云组通〔2016〕97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 39号)精神,现就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公用经费
1.地厅级(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900元。
2.县处级(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
3.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元。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参加集体健康休养的,按本人公用经费标准的60%给予就地休养补助。
(二)特需经费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600元发给个人作为保健补助,400 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二、使用范围和管理
(一)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学习、健康休养、看望慰问、订阅报刊和开展必要的活动。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三)上述两项经费,除按规定直接发放给个人的就地休养、保健补助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部分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经费渠道和发放办法
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
四、执行时间
调整公用经费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特需经费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