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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专项经费政策(二)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2   阅读次数:

问:离休干部现行交通费标准是多少?
答:(1)没有配备专车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单项待遇)离休干部,由8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2)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50元/人月调整为70元/人月。
(3)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4)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问:自雇费和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自雇费。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离退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可享受自雇费,标准为120元/人.月。
护理费(原高龄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
年满70岁周岁,护理费(原高龄补贴)为200元;
年满80周岁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其中: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文组联发[2008]1号)

问:护理费(原瘫痪护理费)和陪护费的标准是多少?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行文报州委老干部局审批,转由财政拨付护理费600元。
对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医院出具证明,报州委老干部局审批,转由财政按每天20元标准拨付发放。
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同时享受自雇费、高龄补贴和陪护费。